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及受理环节。
1.申请单位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提交国防科工局(具体为军品配套与监管司市场监管处),同时报送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现报送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并抄送省级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2.国防科工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许可退出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
(二)审查环节。
3.国防科工局军品配套与监管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处理建议。
4.国防科工局军品配套与监管司进行局内有关司征求意见,并征求总装备部意见。各部门(单位)根据自身了解掌握情况对申请事项进行研究,并反馈相关意见。
5.国防科工局军品配套与监管司根据反馈意见组织协调。
(三)审批环节。
6.国防科工局军品配套与监管司将处理建议呈报局领导审批。许可退出审批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审批。
7.国防科工局军品配套与监管司起草注销通知并办理发文,向申请单位发送国防科工局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并通知有关管理机关办理后续事宜。
(四)后续工作。
8.申请退出单位应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管理规则》第十条规定,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事项:
(1)将所持有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交回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2)军工集团公司所属成员单位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应当将所持有的涉密载体移交军工集团公司的保密管理部门或者由其监督销毁。
地方军工和民口配套单位(含民营企业)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应当将所持有的涉密载体移交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保密管理机构或者由其监督销毁。
上述保密管理部门(机构)应当出具接收或者销毁涉密载体的凭证。
(3)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应当与从事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对涉密人员实行脱密期管理,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