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范围内涉及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防科工局《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科工安密〔2019〕15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川地方军工单位、民口民营单位(指除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和地方军工单位以外,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科研院所、高校、民营企业以及配套单位)委托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其提供审计、法律、证券、评估、招投标、翻译、设计、施工、监理、评价、物流(含密品运输)、会议(会场)服务、涉密场所物业服务、设备设施维修(检测)、展览展示等可直接涉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国家秘密的咨询服务活动(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咨询服务)。
第三条 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工作坚持“谁委托、谁负责,谁承接、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在川地方军工单位、民口民营单位委托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对辖区内其他单位军工涉密业务进行属地监管和监督检查。
(一)制定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管理有关规定;
(二)开展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检查;
(三)汇总委托单位备案的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
(四)将地方军工、民口民营单位备案的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向国防科工局备案。
第五条 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对本单位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管理负主体责任。
(一)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组织从事涉密业务咨询服务;
(二)组织实施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三)监督和指导咨询服务单位落实保密措施。
第六条 从事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单位或组织(以下简称“乙方”)对承担的涉密业务咨询服务事项安全保密管理负主体责任。
(一)建立符合《管理办法》和甲方要求的安全保密条件;
(二)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保密管理要求;
(三)组织落实各项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四)发生、发现泄密隐患或失泄密事件等情况,立即报告甲方;
(五)接受有关单位的保密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安全保密条件
第七条 为甲方提供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乙方应当安全保密体系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技防措施符合国家保密标准,具备国家安全和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保密条件。主要满足以下7个方面:
(一)经营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满3年,无违法犯罪记录,且符合《国防科工局关于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标准准入条件涉及国家安全有关要求的通知》(科工安密〔2020〕112号)文件要求。
(二)组织机构条件:指定内设机构负责保密工作,配备负责保密管理的工作人员,成立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保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健全完善。
(三)制度条件:制定安全保密工作制度,内容与所承担涉密业务相匹配,具体内容可包含涉密人员、涉密场所、涉密载体、涉密项目、协作配套、涉密会议、宣传报道、涉密信息系统及信息设备管理、保密教育培训、保密监督检查、失泄密查处及考核奖惩等。
(四)人员条件:明确参与军工涉密业务的具体从业人员,且相关人员具备涉密人员基本条件。
(五)场所条件:具有专门处理涉密事项和存储涉密载体的场所;承担涉密运输、翻译等业务,经双方商定在甲方涉密场所履约的,乙方可不具备场所条件。
(六)保障条件:为保密工作提供必要经费和保障,配备符合保密标准的保密设施设备。
(七)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由甲方按照有关要求严格把关。
第八条 甲方对外委托涉密业务咨询服务过程中,应当结合具体业务实际需求,督促乙方提升安全保密能力,形成责任制体系、宣传教育体系、技术保障体系和监督检查体系等。
第四章 选择、确认及备案流程
第九条 乙方向甲方申请提供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前,应依据安全保密条件标准,向甲方提出申请(《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条件申请书(参考样式)》),并接受甲方的书面审核、现场审核确认,确认标准可参考《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条件标准(参考样式)》,具体保密条件要求应以甲方要求为准。甲方审核确认后,填写《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审核意见书(参考样式)》)。确认满足上述条件后,甲方与乙方签订《涉密业务咨询服务保密协议(参考样式)》),项目参与人员签订《涉密业务咨询服务项目参与人员保密承诺书(参考样式)》)。
第十条 甲方应当于签订保密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将《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备案表》及《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名录》上报省国防科工办备案。省国防科工办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甲方委托涉密业务咨询服务情况汇总后,上报国防科工局安全生产与保密司。
第十一条 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的确认及备案工作流程详见《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审核备案流程》。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省国防科工办对甲方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根据需要对乙方进行延伸检查。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甲方委托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前,应当与咨询服务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在保密协议中明确项目的密级、保密要求和保密责任,并对其履行保密协议及安全保密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指导。乙方应当书面承诺其安全保密管理符合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甲方应当准确界定涉密业务咨询服务事项密级、明确密点,并严格控制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不得提供委托涉密业务咨询服务事项以外的涉密信息。
甲方应当对乙方执行保密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乙方履行安全保密主体责任,不出现禁止行为,并按要求按时向省国防科工办备案。
第十四条 乙方应当具备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涉密业务的条件,按照规定成立保密组织和工作机构、制定完善的安全保密制度,并在涉密人员、涉密载体、涉密项目、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储存设备、涉密会议、宣传报道、协作配套、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符合国家安全保密规定和标准。
乙方将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项目外包需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安全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以下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二)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介质存储、处理和传输涉密信息。
(三)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四)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未按国家保密标准采取防止非法外联措施。
(五)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的移动存储介质,未按国家保密标准采取技术控制措施。
(六)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存储介质。
(七)未按国家保密标准进行安全技术处理,将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和涉密存储介质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八)未采取国家许可的技术措施的情况下,使用具有无线互联或者无线通信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九)其他有关安全保密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实施的行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省国防科工办发现甲方监管不履职、审核走形式、检查走过场或违规提供涉密信息,发现乙方安全保密管理隐患突出、明显不具备安全保密条件、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保密检查,将有关情况上报国防科工局。
第十六条 涉密业务咨询服务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人员不依法履行保密责任导致发生泄密事件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国防科工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